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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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工作职责:  

    (一)提出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协调发展的重大思路和政策措施,组织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对全国工业和服务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
    (二)综合分析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形势,协调解决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有关工作。
    (三)统筹做好工业、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需报国务院审批或跨多部门的工业和服务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拟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组织拟订需报国务院审批或跨多部门的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政策,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
    (五)参与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参与拟订年度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
    (六)按规定权限审核工业重大建设项目,审核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按规定权限,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参与审核境外投资重大项目。统筹协调优势和短缺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七)提出并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
    (八)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综合政策建议,调控关键、大型设备的进口。
    (九)统筹指导全国服务业发展,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政策,组织拟定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指导服务业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及技术进步。组织实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十)参与拟订涉及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投融资、土地、价格、经贸、用地等重要政策,参与研究提出产业安全战略及政策建议。
    (十一)开展有关工业和服务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加强对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十三)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综合处,石化化工处,冶金建材处,机械装备处,轻工纺织处,服务业处。